救援場地和入口,消防條文說明
日期:2023-04-04 18:47:06/ 人氣:130 來源:重慶消防公司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和10m。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條文說明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規定是為滿足撲救建筑火災和救助高層建筑中遇困人員需要的基本要求。對于高層建筑,特別是布置有裙房的高層建筑,要認真考慮合理布置,確保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建筑主體,便于登高消防車開展滅火救援。
由于建筑場地受多方面因素限制,設計要在本條確定的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盡量利用建筑周圍地面,使建筑周邊具有更多的救援場地,特別是在建筑物的長邊方向。
7.2.2 本條第1、2、3款為強制性條文。本條總結和吸取了相關實戰的經驗、教訓,根據實戰需要規定了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基本要求。實踐中,有的建筑沒有設計供消防車停靠、消防員登高操作和滅火救援的場地,從而延誤戰機。
對于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需考慮大型消防車輛滅火救援作業的需求。如對于舉升高度112m、車長19m、展開支腿跨度8m、車重75t的消防車,一般情況下,滅火救援場地的平面尺寸不小于20m×10m,場地的承載力不小于10kg/cm2,轉彎半徑不小于18m。
一般舉高消防車停留、展開操作的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坡地等特殊情況,允許采用5%的坡度。當建筑屋頂或高架橋等兼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時,屋頂或高架橋等的承載能力要符合消防車滿載時的停靠要求。
7.2.3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為使消防員能盡快安全到達著火層,在建筑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十分必要,特別是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
滅火救援時,消防員一般要通過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出入口,從樓梯間進入著火層對該層及其上、下部樓層進行內攻滅火和搜索救人。對于埋深較深或地下面積大的地下建筑,還有必要結合消防電梯的設置,在設計中考慮設置供專業消防人員出入火場的專用出入口。
7.2.4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是根據近些年我國建筑發展和實際滅火中總結的經驗教訓確定的。
過去,絕大部分建筑均開設有外窗。而現在,不僅倉庫、潔凈廠房無外窗或外窗開設少,而且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場、商業綜合體、設置玻璃幕墻或金屬幕墻的建筑等,在外墻上均很少設置可直接開向室外并可供人員進入的外窗。而在實際火災事故中,大部分建筑的火災在消防隊到達時均已發展到比較大的規模,從樓梯間進入有時難以直接接近火源,但滅火時只有將滅火劑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燒的可燃物,才能有效滅火。因此,在建筑的外墻設置可供專業消防人員使用的入口,對于方便消防員滅火救援十分必要。救援窗口的設置既要結合樓層走道在外墻上的開口、還要結合避難層、避難間以及救援場地,在外墻上選擇合適的位置進行設置。
7.2.5 本條確定的救援口大小是滿足一個消防員背負基本救援裝備進入建筑的基本尺寸。為方便實際使用,不僅該開口的大小要在本條規定的基礎上適當增大,而且其位置、標識設置也要便于消防員快速識別和利用。